日前,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《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应退未退投标(响应)保证金、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清理清退工作的通知》(黑财采函〔2023〕91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
《通知》明确,本次清理清退的范围是黑龙省内各级预算单位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,包括各级集中采购机构、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收取的应退未退的投标(响应)保证金、各级预算单位收取的应退未退的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。
《通知》要求,对各级预算单位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收取的保证金,应退未退的,要立即退还;无法律依据收取的其他保证金也要清理退还;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、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,由各级预算单位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参照财库[2011]15号上缴至同级财政国库;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无法退还的应退未退的历年来留存的保证金,应当尽量与供应商联系退还事宜,一旦具备退还条件,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。对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收取的保证金,应退未退的,要立即退还,无法律依据收取的其他保证金也要清理退还;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无法退还的应退未退的历年来留存的保证金,应当尽量与供应商联系退还事宜,一旦具备退还条件,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。
《通知》强调,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漏报瞒报、清理清退不到位等问题,要予以通报批评,并作为不良行为纳入当年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予以扣分。